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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

作者:本站 阅读:0 上传时间:2020-04-08 15:10:02


各学院、各考生: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教学厅函〔2018〕23号)的有关规定和《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8年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补充意见》(京考研招〔2018〕1号)通知要求,2018年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继续按照“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招生选拔质量,继续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深入推进信息公开,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严明招生纪律,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科学公正、规范透明。为做好2018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现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复试录取工作方案,请各学院严格执行,认真组织复试工作。

  2018年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总数为390人,其中含:与中国地质科学院联合培养:10人;对口支援定向培养:2人,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2人。

  一、组织管理

  1.我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研究生院负责组织指导实施。

  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 王训练

  副组长: 张  丽

    成  员: 张寿庭  段红梅 彭国华 吴  军  王根厚  徐能雄  张以河  郑新奇 王广才  李治平  安海忠  何明跃 金  胜  郑凤霞  吴克宁 杨峻岭  季荣生

  2. 学校成立5个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巡视组,由研究生教育与培养督导员担任组长。巡视组全程监督检查各学院的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具体实施环节与过程。

  3.各学院要成立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和解释考生咨询等事宜。各单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各学院院长任组长,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其中各学院纪检委员要对本学院的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检查,重大问题实行集体决策。各学院要建立健全复试工作规章制度,所有参与复试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保密,公平公正。要切实维护复试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各学院对参与复试工作的教师要进行遴选和培训,要遴选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作风过硬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各招生单位应指定熟悉招生政策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工作。

  4.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对各学院院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学院负责人、研究生教学秘书及纪检委员进行有关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培训。

  5.学校统一下达招生录取指标,由各学院按学科发展需求和上线考生人数统筹安排使用。

  6.复试工作由各学院组织进行,各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学科、专业复试小组成员名单、复试方案和具体办法要事先在网上公布并报送研究生院备案,以便巡视和检查。

  二、复试工作

  1.复试资格基本要求:我校2018年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见附件1。

  2.复试对象:所有进入复试的统考生和硕博贯通生。

  3.复试时间:5月18日―5月25日。

  4.复试程序:资格审查→领取体检表→进入复试各个环节。

  5.复试方式:学校采取按学科专业统一组织复试(含专业课和综合素质面试)。复试小组原则上应由3-5名教授组成。

  6.复试比例:所有学科专业均实行差额复试,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生源较好的学院可另行确定本学院的复试线和复试要求。

  7.复试考核方式:复试主要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考察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对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综合素质,要发挥复试对科研创新能力、专业能力倾向和综合素质方面的考查功能,同时要加大对考生思想政治品德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具体考核方式由各学院确定。

  7.复试成绩评定和计算方法:复试总成绩按初试成绩(加权)+复试成绩(加权)排序按百分制计算。初试、复试成绩的权重分配由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学科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8.复试过程: 要严格过程监管,对复试(笔试、面试)全程录音录像,并妥存备查。笔试(含面试)试题及答案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复试各环节的纪律及命题、阅卷要求与国家统一考试相同。

  9.资格审查:

  加强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复核力度,各学院在复试前应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对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审查内容为:

  (1)往届硕士毕业生:二代身份证、硕士学历、学位证书;

  (2)应届硕士毕业生:二代身份证、在校学生证、本科毕业证和学位证,硕士毕业证书及硕士学位证书在新生入学报到时交验,两证不全或未获得者不予报到;

  (3)国外(境外)学历:二代身份证、学位证、教育部学历认证书;

  (4)工程硕士学位证书(单证):二代身份证、学位证、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学位证书认证;

  (5)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者:二代身份证、学士学历及学位证书、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相关科技成果奖励证书等相关材料。

  10.同等学力及跨专业报考学生:同等学力及跨学科报考的考生应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硕士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考试时间为3小时/每科目。同等学力及跨学科加试科目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三、录取工作

  1.各招生单位要在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指标数、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2.经在教育部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核查,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学院可要求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6月5日之前)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说明。

  3.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4.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录取:

  (1)资格审查未通过者;

  (2)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者;

  (3)面试或笔试成绩不合格者;

  (4)体检不合格者;

  (5)考试作弊者;

  (6)其他违反国家研究生考试相关规定者。

  四、信息公开

  各招生单位要继续制订以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和复试录取信息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办法,对相关信息严格按照规定准确、规范、充分、及时予以公开,并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做好对所公开信息的审核把关和解释说明工作,公示格式见《2018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结果公示情况说明》(附件5)。

  1.公开招生计划。

  2.公开复试方案、复试考生名单(考生的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

  3.公示与公开录取信息(名单应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并对专项计划的拟录取考生进行说明。

  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各招生单位应将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院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北京市考试院及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备案信息为准。未经招生单位公示及“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备案的考生不得录取。

  4.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

  各招生单位应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咨询及申诉渠道(含电子邮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部门和通讯地址等),并保证相关渠道畅通。

  五、其它要求

  1.各学院应严格按照招生简章公布的专业和导师进行招生。严格控制每位导师的招生人数,其中:

  1)每位导师可招收录取博士研究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含直博生、硕博贯通生);

  2)院士、国家杰出人才、国际合作重大专项负责人、国家重大专项首席科学家、研究生指导名师招收录取博士研究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4人;

  3)外聘导师每人限招1人(国家重大专项首席科学家可招收录取2人);

  4)新增导师第一年只能在其申报学科领域招生1人;

  5)对目前导师名下“除名多、退学多、余留多”的“三多”博导,各学院要认真核对,给予减招、限招或不予招生;

  6)对上年度国家抽查博士论文结果为不合格的指导教师,校内导师本年度限招1名,校外兼职导师停招。

  2.我校2018年研究生体检工作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及《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进行。按照教育部要求,体检工作由我校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

  3.2018年所有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均须缴纳学费,定向生须与定向培养单位签署录取培养协议(学费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4.6月5日前,各学院报送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博士生拟录取库,同时将拟录取名单打印表(见附件4)送交研招办。加试(笔试)试卷、复试情况表、面试情况记录表(见附件2、3)均由各学院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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