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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工学院学生退学决定书

作者:本站 阅读:0 上传时间:2020-04-13 14:30:38


张营伟2014年9月入学,根据《中原工学院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中工研[2017]8号)文件第四十九条、《中原工学院工商管理(MBA)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已经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仍未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中原工学院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中工研[2017]8号)文件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经中原工学院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张营伟予以退学处理。

张营伟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如对本退学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六十条、《中原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在收到本退学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原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中原工学院

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