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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沈阳市科技计划有关专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本站 阅读:0 上传时间:2020-04-20 10:02:38


各有关教师: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现将2020年沈阳市科技计划有关专项项目申报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辽宁省《科技创新引领产业振兴专项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坚持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资金链四链融合,强化链上重点企业、高校院所、团队、平台的协同创新和集成创新,最大限度调动和激发全社会创新能力和创业活力,强化科技创新供给,真正把科技创新落实到产业发展上,为实现沈阳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申报专项本次申报的科技计划专项包括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专项、科技创新平台补助专项、公共卫生研发专项、农村科技特派团专项、农民科技示范合作社专项、社会治理科技专项及科技工作专项(定向)等。相关申报要求见附件。其他科技计划专项申报安排另行发布。

三、申报时间项目申报时间为2020年4月13日9时至5月6日17时,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程序所有项目应通过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申报。(http://zp.kjj.shenyang.gov.cn/webManage_lddllb.do)

(一)项目账号注册已完成注册的教师用以前的账号直接申报。未注册的教师须到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注册,填写相关资料,选择填写所在单位为:“沈阳理工大学”,切勿填写“沈阳理工大学XX学院”注册,填写完毕后,与科技处联系,科技处予以确认审核,审核通过后,网上登录可使用申报。

(二)项目申报

1.项目负责人进入“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申报”模块,在线填写项目申报书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后,提交至申报单位审核。

2.申报单位应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于项目申报截止时间前提交市科技局。

五、申报要求

1.项目负责人应是申报单位正式职工,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项目实施期内在职,具有本领域工作经验,是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前4名成员在近3年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2.市科技计划已立项的竞争性项目不得再次申报,同一项目不得申报市科技计划不同专项,已获得国家级、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或市级其他部门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政策性补助项目除外)。

3.申报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尽早提报项目,避免临近截止日期因网络拥堵等原因造成申报失败。项目申报期间,申报人应及时关注项目形式审查状态信息,并按照形式审查反馈意见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按时提交。项目申报、形式审查结束后,逾期未完成填报提交或修改提交的,视为放弃申报。

4.申报人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上传必要的附件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取消申报单位及申报人3年内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已获立项的作撤销立项、收回补助资金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01085207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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