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办法
作者:本站 阅读:0次 上传时间:2022-07-09 11:46: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贯彻“统一管理、保证质量”的办班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性质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不属于学历教育,是进修学习、提高业务水平的一种教育形式,不直接与授予学位挂钩。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发给结业证书;未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或成绩不合格者,不发给结业证书,只发给单科成绩证明。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员若申请学位,须严格按照《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申请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条件
第四条 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单位必须是我校全日制研究生招生培养实体单位。
第五条 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专业必须是我校研究生招生简章规定的目录专业,且一般要求完成五届研究生的培养。
第六条 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专业所在的一级学科,原则上应有一个博士点或三个硕士点,教学力量较强,教学计划完备,社会需求和生源条件较好。
第七条 为拓展我校的对外辐射能力,鼓励有条件办班的单位与周边地区或外省的有关单位合作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校外合作单位应具备良好的教学、科研条件及教学管理能力,原则上一个专业只能在外省市举办一个班。
第八条 为保证校内研究生的正常教学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教学质量,申请办班当年,一般同一单位的同一专业只能申办一个班。有些专业社会需求量大,生源充足,师资力量较强,在保证教学质量的情况下,可同时在校内、校外各办一个班。
第四章 申请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程序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研究生处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研究生处对申请办班材料进行审核,经主管校长同意,报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十一条 根据北京市学位委员会的审批意见,经主管校长同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当年办班专业、办班单位名单及招生名额。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组织领导与统筹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生处应加强和规范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各项管理,定期检查与总结,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各办班单位应指定一位主管领导,负责处理招生宣传、报名录取、教学安排、课程考试、经费收支等有关问题。同时要配备一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政策的上传下达、进修班的教务管理及日常事务等。
第十五条 办班单位接到批准办班的通知后,方可开展学员报名和学费收取等工作。
第六章 招生工作
第十六条 办班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招生专业的实际情况编写招生简章。办班名称统一定为“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不得出现硕士学位字样。禁止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社会招生办学,招生简章和招生宣传稿须送研究生处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印制和发布。
第十七条 招生简章内容:
1.招生专业及研究方向:应与全日制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相应的专业和研究方向一致,不得更改;
2.学制及证书:学制不低于一年半。修完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由学校统一颁发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
3.凡大学本科毕业获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符合国家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条件者,可向学校申请相应专业的硕士学位;
4.报名条件:国家承认的大学本专科毕业者,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均可报名;
5.报名方法:凡符合报名条件者,持相关证件及材料到办班单位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6.招生人数:根据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人数核定;
7.课程设置:招生简章中应明示课程名称。课程设置须符合我校相应学科专业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全部课程按最低结业要求须达到30学分;
8.教学要求:招生简章中应对教学方式、学时、授课时间及地点有明确的规定和说明;
9.收费:招生简章中应明示收费标准、缴费办法、联系人所在单位名称及电话、邮政编码;
10.录取办法:综合考虑,免试择优录取,录取名单需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十八条 录取程序:
根据录取原则,在规定时间内,由办班单位提出初步录取名单并附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处审核。研究生处确定录取名单后,由办班单位向学员寄发录取通知书。未经研究生处审核的学员一律不得录取。
第七章 注册与入学
第十九条 注册工作应在开班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办班单位自行决定。
第二十条 各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的学习年限原则上不低于一年半,最长不超过两年半。
第八章 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落实教学计划。各办班单位须按时向研究生处送交教学安排表。内容包括:课程名称、面授学时总数、上课起止时间及任课教师信息。
第二十二条 建立考勤制度:由课程班负责人和授课教师负责学员考勤登记工作,研究生处将对考勤工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教师聘任与授课:
1.担任课堂教学的教师原则应为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2.任课教师要根据本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学员的实际情况,制订授课计划,撰写讲稿或详细的授课提纲;
3.任课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得随意停课、调课、找人代课或减少上课学时。确有必要调课或因故不能上课,须经办班单位的主管领导同意,事先作好安排后通知学员,所缺课时要及时补回。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试:
1.专业课的课程考试由办班单位组织实施,严格按办班专业全日制研究生课程考试和评卷标准进行;
2.必修课程一律采用闭卷考试,部分选修课程可采用开卷考试。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把考试成绩、试题、答题纸交办班单位。考试成绩、试题和答题纸由办班单位保存5年,以备评估和检查;
3.考试成绩要求:学员应在规定学习期限内通过全部课程考试,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考试成绩不及格,由办班单位负责安排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不予结业,只发单科成绩证明。
第九章 结业和结业证书发放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时间内,各办班单位向研究生处送交有关材料,统一办理结业手续: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处对上述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通知办班
单位办理结业证书。结业证书按学校统一规格发放,各单位不得自行印发。结业典礼的时间与形式由各办班单位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国内一种特殊性质的办学方式,对于已经结业的课程班学员,除以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方式获得相应专业学位,原则不提供成绩单办理等服务。
第十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办班经费应严格按学校规定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人负责,所有收费均应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费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办班情况提出,报校财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收取,且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第十一章 学员管理
第三十条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应按时办理缴费、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员在学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对违反国家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员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旷课。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者,作旷课论处。学员缺课学时逾授课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第三十三条 学员对任课教师指定的作业应独立按时完成,并参加规定的考试或考查。因病或其他原因申请缓考,须于考试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办班单位有关负责人和主讲教师批准,补考时间由办班单位自行安排。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考试或逾期不补考者,不予办理结业手续,只发单科成绩证明。
第三十四条 学员在参加课程考试时,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允许有任何方式的舞弊或协同舞弊行为,否则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记零分。
第三十五条 学员如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生入学考试且被录取,在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所学课程成绩,不能作为其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入学后在学期间的课程成绩。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之前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